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,有效遏制煤礦安全生產未遂事故,促進煤礦生產安全,湘煤街洞公司對13項未遂事故進行重罰:發(fā)生的非傷亡事故使全礦停工8h以上或采區(qū)停產72h以上;瓦斯燃燒、爆炸;煤與瓦斯突出;井下著火;礦井水災(包括淹井、淹水平、淹采區(qū)、工作面突水等);巷道或工作面突泥。提升設備斷繩、墜罐、斜井跑車、大型物件墜入井筒、運輸大巷機車追尾、撞車、翻車;炸藥爆炸;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m(含)以上;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m(含)以上;巷道冒頂長10m(含)以上。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10min以上的;高瓦斯、突出礦井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30min以上的;瓦斯?jié)舛瘸^3%且超限時間達5分鐘以上的。
發(fā)生一般未遂事故,兩礦未按規(guī)定組織事故分析和責任追究的,對兩礦行政正職罰款1000元/次,另按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在考核中扣分。
發(fā)生重大未遂事故,兩礦未按規(guī)定組織事故分析和責任追究的,對兩礦行政正職各罰款3000元/次,另按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在考核中扣分。
兩礦未按規(guī)定提交事故分析和責任追究報告的,罰兩礦礦長1000元/次。 對未按規(guī)定報告未遂事故的進行如下處罰:兩礦未按規(guī)定報告的,對兩礦礦長分別處以3000元/次的罰款;派駐兩礦安全總監(jiān)對所規(guī)定的重大未遂事故未掌握情況或未按規(guī)定匯報的,給予免職或撤職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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