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2月30日,湖南省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以湘煤安監(jiān)察[2011]231號文件下發(fā)“關于強制配備煤礦工程技術人員的通知”,2012年3月底后未按規(guī)定配備工程技術人員的最高罰單為200萬元。
按照省煤監(jiān)局的要求:2012年3月底之前,瓦斯礦井必須配備3名或以上工程技術人員(含總工程師或技主負責人);高瓦斯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4名或以上工程技術人員(含總工程師或技主負責人);煤礦配備總工程師或技主負責人必須專職,不得在其他煤礦兼職,其他工程技術人員可以兼職,但兼職不得超過3個煤礦,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兼職,并要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至少必須配備1名防突技術人員,高瓦斯礦井至少必須配備1名通風技術員,水文地質復雜或復雜的礦井至少必須配備1名水文地質技術人員。
在2012年3月底后,煤礦未按本通知配備工程技術人員的,依據《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的特別規(guī)定》(國務院令第446號)第八條和《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(試行)》(安監(jiān)總煤礦字[2005]133號)第十七條,認定為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“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”,應當立即停止生產,進行整改;仍然組織生產的,一律責令停產整頓,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煤礦企業(yè)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,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,視為無能力履行《煤礦企業(yè)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》(國家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局令第8號)規(guī)定的安全技術審批制度,一律不予頒發(fā)安全生產許可證、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(x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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