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尹志明:公交空間與合伙人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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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炭資訊網(wǎng) |
2018/11/8 11:14:16 煤企聚焦 |
2015年11月25日,被告人楊某某在廣州市黃埔區(qū)中山大道東珠江村BRT車站上車時因上車的瑣事與B5路公交車的被害人劉某發(fā)生爭執(zhí),隨后無視被害人劉某正在駕駛車輛,持續(xù)辱罵以及毆打被害人劉某,致使該車左右搖晃,無法正常行駛。隨后司機停車報警,楊某某被抓獲。
事后法院判決,楊某某這種行為危害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安全,構(gòu)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黃埔區(qū)法院最后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。
無獨有偶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震驚中外,但更加令人震驚的是事故發(fā)生的原因,居然僅僅是因為一個大媽坐過站和司機拌嘴引發(fā)斗毆。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白白讓自己送了命,還無辜葬送了其他十多條人命。
在公交空間里,乘客、司機都成了利益的共同體。民哲保身是行不通的。比如對乘客與司機斗毆這一違法行為,每個乘客都應(yīng)當勇敢站出來,與這一違法行為作斗爭,及時制止,才有可能避免不該發(fā)生的悲劇。如果事不關(guān)已、高高掛起,甚至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(tài),則有可能害人也害已。
在公交車這個有限的空間,有的像“合伙制”,司機、乘客就是合伙人。如果將安全行駛比如成“所得”,那么司機與每一位乘客對公交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承擔(dān)連帶、無限責(zé)任。大有一人違規(guī)、眾人受損,如果每一個乘客都將自已當成臨時的合伙人,并樹立制止違規(guī)行為,就是保護自已與合伙人的利益,制止乘客或者司機的違規(guī)、違法行為就會產(chǎn)生自生的動力,在第一時間勇敢地站出來,而不是患得患失,失去良機,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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