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拟出台政策职工有望带薪年休假 | |||||
煤炭资讯网 | 2007-11-6 10:49:23 局矿快报 | ||||
义煤集团新安煤矿综合办 贾金果荐文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 在单位工作1年以上都可享受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 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为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5天。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 不安排休假应按日工资标准补偿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,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、探亲假假期。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,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。 征求意见截至11月16日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草案)(征求建议稿)》全文,可到“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”查找,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《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》提出意见。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7年11月16日前,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,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。以信函方式邮寄的,信封上应注明“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”字样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:北京市1750信箱。邮政编码:100017。电子邮件:zgdx@chinalaw.gov.cn。 注: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劳动法》第45条规定,“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。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”但自《劳动法》公布至今,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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